今年7月,境外社交网站Telegram上的论坛“Maskpark树洞”引发公众对偷拍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广泛关注。
9月14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发布报道《暗网深处,最亲密的“偷拍者”》,通过采访多位在私人空间被身边人如伴侣、亲友偷拍的当事人,揭示了他们的遭遇与维权困境,引发强烈社会反响。尽管舆论压力下该论坛已解散,但偷拍与隐私交易依旧在暗处涌动,受害人的维权之路仍然漫长。
为何偷拍受害者维权如此困难?网络偷拍行为为何难以取证和定罪?如何从源头构建更完善的公民隐私保护体系?在部分事件的情绪渲染下,草木皆兵的“被害预防”是否真的有效?
我们寻找到了三位专家,对这一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劳东燕是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长期关注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何志会是深圳一家信息安全防护公司的创始人,近20年来致力于反窃密、反偷拍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方燕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关注妇女、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社会议题。以下是对话内容。
何志会展示的“偷拍设备”。 受访者供图
“偷拍”屡禁不绝背后的法律困境
原点:在我们的采访中,几乎所有受害者都提到,遭遇偷拍后难以取证,甚至无法找到隐私影像的原文件。这是因为偷拍技术一直在升级,导致破解难度也变大了吗?
何志会:其实不是。这些年,偷拍设备和技术没有本质上的变化,而且国家持续严厉打击针孔摄像头的生产和销售,把黑色产业链切断了。现在线下和线上电子市场几乎都买不到偷拍设备了。当前大多数偷拍设备都是靠“小型摄像头模组”改装出来的。这个模组大小差不多像一个U盘,外壳一般在5mm左右,但是镜头的直径只有2-3mm。
这种小型摄像头模组和针孔摄像头不同,是无法直接禁止生产的,因为它在工业领域用途非常广泛,比如手机镜头、执法记录仪等。因此,它在市场上一直存在,就会被有一定改装经验的不法分子用来制作偷拍设备。
但我想强调的是,现在很多偷拍行为的实现,也并不依赖专门的针孔设备。很多时候是来自手机偷拍,或者是家用摄像头的ID被破解。也有些人有丰富的改装经验,都不需要小型摄像头模组,直接把家用小型摄像头去壳、隐藏,就能做成偷拍装置。这些情况下的偷拍,让偷拍行为反倒更不容易被察觉,也让后续证据保全变得更加困难。
回顾偷拍黑产的发展过程:2006年到2008年是第一代偷拍,多数出于个人不良嗜好,常用眼镜、纽扣、易拉罐或水杯来隐藏针孔镜头。当时网络传输条件有限,设备只能依靠存储卡,无法实时传输,所以传播范围也有限,负面影响相对较小。2012年是一个分水岭,随着Wi-Fi和4G网络的普及,这些偷拍信号基本都可以完成实时传输了,有牟利的偷拍产业链逐渐成形,开始规模化传播。
我观察到Maskpark事件反映出偷拍产业的一个新变化,就是暗网和加密通讯的加入。在这里几乎所有的偷拍影像都是通过加密通信软件传输的,还出现了“阅后即焚”的功能。这使得取证难度大大增加,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新变化。
原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偷拍的各个环节如针孔摄像头的生产交易等,是否有相应处罚条款?为何许多当事人在隐私视频传播后都会出现维权难等困境?
劳东燕:针孔摄像头交易只是偷拍黑色产业链的一个环节,这个产业链还涉及偷拍隐私、传播隐私、建立与组织通信群组、为交易偷拍资源提供资金流转与技术支持等。
对于偷拍行为及后续的传播,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有直接针对隐私权益保护的刑法条款,但这不意味着对此类行为不能进行处罚。在行政法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的规定,对于制作、复制、出售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刑法领域,对于偷拍与传播行为可用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加以处罚。其中,侮辱罪是自诉罪名,另三类犯罪是公诉罪名。
尽管存在前述法律条款,由于普通情形的侮辱罪是自诉罪名,当事人在取证与起诉方面会遇到不少困难。比如,有的人隐私视频被上传到网上,能辨别出面容,如果这些受害者想要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诉讼,需要自己取证与起诉。
被害人必须先锁定拍摄者和传播者,其他的相应证据也需进一步自行收集。即使被害人完成取证,在法院成功获得立案,后续也经常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指控不成立,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自诉的案件中(以诽谤罪为例),有研究表明大约有七成是判无罪的。
如果被害人以公诉罪名去报案,因一般仅涉及个别人员或者没有达到入罪的定量标准,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201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中,在数量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作出了明确规定:高度敏感个人信息需50条以上,一般敏感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普通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在不少偷拍事件中,由于偷拍的对象可能只涉及一两个人,相关个人信息的数量往往难以达到入罪的要求。
方燕:实际上,国家对于涉窃听窃照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件涉及在酒店安装窃照专用器材,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将拍摄的不雅视频制作后对外贩卖,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将偷拍的不雅视频保存在电脑中自行观看,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5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8月,一名游客发现自己与女友胡某在某民宿内的私密视频被剪辑后发布到境外网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该民宿经过重新装修,未发现隐藏摄像头,也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其间,当事人因该事件导致情绪低落、精神紧张,多次到医院就诊。后两名游客起诉请求经营者权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民宿经营者疏于对客房的全面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发现他人在客房内安装的摄像头,导致消费者被拍摄私密视频且该视频在网上传播,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民宿经营者向两名游客每人赔偿1万元。
但是,偷拍、窃密等侵犯公民隐私安全的案件确实存在立案困难、胜诉率低、管辖归属不明等问题。当前的法律体系,在打击偷拍行为时常会陷入尴尬境地。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现有罪名适用性有限:前者需满足“公然侮辱”且情节严重,后者仅针对“淫秽内容”,而多数偷拍行为隐蔽且内容未必涉黄。且偷拍行为本身未被独立入罪,隐私权刑法保护薄弱,技术迭代快的特点更是给法律的滞后性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我们可以通过专项立法、强化平台责任、降低举证门槛等方式系统化平衡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原点:在采访中,我们遇到多位当事人,其隐私视频被伴侣在Maskpark等境外平台上传播,却因为涉及跨国社交平台,取证维权困难。此类案件在立案阶段有哪些阻力?有哪些改进的方向?
劳东燕:一方面是客观技术因素。这类案件取证和侦查难度较大。以Maskpark事件为例,传播隐私视频的群组IP地址不在境内,并且它所依靠的平台Telegram作为境外匿名网站,对用户隐私有比较严格保护条款,注册时可以不关联真实个人信息,公安机关追踪难度更大。
另一方面是管辖问题。传统管辖权根据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来确定管辖,但在网络犯罪领域,这条原则往往难以适用。当前我国主要依据几种连接点来定管辖,比如犯罪时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系统的所在地,还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使用的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受害时所在地或财产损失发生地等。但是,有的服务器可能设在境外,甚至是公海,定位和追踪本身就难。而有的案件,看起来多个地方都可以管辖,但多重的管辖权又导致有利可图的案件各方抢着管辖,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各地互相推诿。再加上警力资源本来就紧张,这类跨境取证的案件费时费力,导致最终立案率偏低。除非若被害人集中在某地,公安部或所在辖区的上级部门下达指定管辖指令,否则地方公安机关通常认为案件与本地无关,缺乏主动介入的动力。
另外,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并不愿公开出面,很难形成社会合力,让上级部门关注到这样的案件。国内之前曾有一些专项行动,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全国性打击,能起到一定的打击效果,但这种行动阶段性强,不能替代常规性的机制。
所以,在我看来,网络时代需要重新设定管辖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可能是按犯罪领域或类型来划分,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技术的特定公安机关管辖。比如,可以考虑抽调各地警力组建跨地域专案部门,专门负责全国性、跨地域的甚至涉外的网络犯罪。这个方面已经有一些先行探索,比如2017年以来,我国分别在杭州、北京与广州三地设立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案,提高取证与侦查效率。我觉得,未来管辖制度改革,要从单纯依赖传统属地管辖,转向更专业化和跨地域协作,以应对网络犯罪的新态势。
反偷拍亟待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原点:如何才能为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建立更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您反复呼吁的针对性立法能发挥什么作用?
劳东燕:伤害一旦发生,就不能只是依赖个体受害者的勇气,关键在于公权力部门积极侦查、起诉并重视对这类犯罪的处理。
在刑事立法层面,我认为偷拍涉及对性隐私的侵犯,而性隐私权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应当考虑将偷拍与传播的行为单独入罪,而不是归入到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来处理。现有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涉及对被害人性隐私侵犯的视频与照片可能会被定性为“淫秽制品”,这会对被害人构成“二次伤害”。例如,被偷拍者在地铁这样的公共场所内正常活动,或者和丈夫、男友有亲密接触,结果被偷拍,相应的视频或照片怎么就成了淫秽物品?她怎么就成为了淫秽物品的当事人?以淫秽物品犯罪来加以处罚,等于说在定罪中,刑法实际上保护的是社会风化方面的利益,这和偷拍行为本身的不法特性是相错位的。
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借鉴。不少国家近些年针对偷拍与传播的行为专门增设了刑法条款:除韩国、日本与中国香港地区之外,英国与德国等国的刑法中,也开始出现针对性的罪名,对偷拍或传播的行为,法定刑期低则1-2年监禁,高则5-7年监禁。对照之下,我国传统刑法更注重社会法益及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个体隐私权益——尤其是性隐私权益的保护较弱。考虑到传统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因缺乏网络技术,隐私视频的传播范围有限,危害程度比较有限。但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极快、范围极广,危害程度也有急剧的提升。以Maskpark事件为例,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使受害人极易被辨认,这样一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会成倍增加。
国外通过刑事立法增设相应罪名的共同趋势是值得借鉴的。与此同时,鉴于现有涉自诉的罪名在网络社会新型犯罪态势下已不足以威慑加害人与保护被害人,对于可能构成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情形,以自诉为主的模式也需要修改,有必要考虑转为公诉,更多地由国家机关来承担侦查与起诉的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当前更新较快,未来立法上应考虑将偷拍与传播行为单独入罪,即使管辖和侦查方面的措施尚未完善,入罪化本身也会产生威慑力。执法层面,像前面已经说明的,应在管辖权上突破地域限制,设立跨地域专门机构打击相关犯罪,避免地方相互推诿。
当然,公共场所的偷拍若一律入罪,打击范围过广,可能产生连锁负面效应。我的建议是对隐私影像和性隐私影像要有区分。在公众场所,若拍摄不涉及性隐私,仅有传播意图,可考虑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关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规定,由行政法来处置。若涉及性隐私影像传播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再考虑做入罪处理。
社会应避免将此议题误解为“性别对立”。这类犯罪受害者不仅涉及成年女性,也包括未成年人和男性,立法应特别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在舆论上正确引导。
另外,平台承担一定义务是必要的。平台应承担事前一般审查义务,通过机器或人工筛查、设置警示来预防。事中或事后,当被害人投诉并提供合理证据时,平台更应及时采取屏蔽与删除等措施。当然,内容监管也要有边界和分寸,否则平台承担的义务可能过重,同时应该给予发布者以复议的权利。
方燕:未来我们应当着眼于构建预防性体系,可以采取强制隐私空间安全认证,加强平台管理责任,打通生产-流通-传播的全链条监管等措施。政府机关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夯实监管基础,构建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严密的监管闭环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层面需要加大技术投入,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同时完善内部管理流程,设置有效的风险阻断渠道,切实防范各类安全隐患。社会公众作为监督的重要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等。
原点: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公共场合(旅馆、宿舍、试衣间等)的隐私安全做出了规定。这对于界定非公共领域的偷拍侵权,是否有借鉴意义?
方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强化了隐私保护:一是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旅馆、试衣间等为法定隐私区域,为偷拍侵权界定提供空间标准;二是要求场所管理者履行设备监管义务,确立连带责任机制。该条例的出台体现了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防控”的信号,通过负面清单划定绝对隐私空间,推动技术治理制度化,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原点:近年来找您做反偷拍检测的客户都来自哪些行业或领域?
何志会:最近找我做检测服务的客户有不少是酒店行业的,尤其是广东省的。因为广东省率先出台《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宾馆及工作人员依法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不泄露旅客个人信息和视频监控等信息,且旅馆应当确保房间内没有安装偷拍设备。
不过找到我的酒店客户大多是出于预防性考虑,并非之前真的遭遇过酒店被安装偷拍设备。
我遇到的大部分酒店客户普遍不愿在防偷拍设备或人力上增加过多的经营成本。尤其在国家文件出台后,一些淘宝小型检测设备一度热销,但这些设备功能初级、检测人员缺乏专业性,更多是应付一下检查。从业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窃拍者不会“就这么巧”找上自家酒店。所以我们目前能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总是和酒店方的心理预期存在一些差距。例如,我建议客户在做卫生时抽出两分钟用设备扫描房间即可完成偷拍设备检测,但酒店方面反馈,客房服务员整理房间有严格管理,不能超时。因此,他们更倾向于一种能在清洁过程中自动检测并反馈结果的设备。
我觉得这种“检测耽误时间”的想法,本身就是个误区。酒店防偷拍应当像餐厅保证食品安全一样,是经营者的基本责任。酒店和宾馆有义务为住店顾客做好反偷拍的服务,不管投入的时间成本到底是多少。
有效防范“偷拍”不必草木皆兵
原点:Maskpark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您有接待过来找您购买反偷拍设备或服务的个体客户吗?
何志会:Maskpark事件曝光后,的确有更多朋友开始自发购买反窃密的设备。整体来看,我认为,现在大众的防范意识明显提升,预防性检测已越来越普遍。我目前直接接待个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会少了,更多是将个人客户引导到购买设备网店,这是对个体来说是更经济的方式。
对于这些个体,我把工作重心放在防偷拍知识宣导上。针对个人的偷拍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事发一般也具有滞后性,半年后才会被发现,甚至永远无法发现。这类情况更适合通过防范和宣导来应对。
我会通过短视频科普,教大家如何在五分钟内完成房间检测。即使没有专业设备,只要掌握经验,用手电筒或用热成像仪观察发热点也能有效排查。
但我发现,现在很多人都存在对于偷拍现象的“过度预防”。我经常收到各地粉丝的留言、求助。很多人发来私信的时候,人正处在酒店房间内,因为发现疑似偷拍设备而十分焦虑。其中也有不少乌龙和笑话。一次,一位粉丝怀疑酒店房间天花板上的烟雾报警器内藏摄像头,我查看照片后确认只是正常的LED灯,但对方仍不放心,最终把报警器拆坏,反而被酒店要求赔偿。还有不少粉丝会把电视机下方的遥控器接收器误认为摄像头。我看到还有人因为害怕偷拍,直接将帐篷背到酒店里过夜。
我十分理解这种心理。绝大多数人,从来没见过真正的针孔摄像头。打个比方说,最可怕的就是我们都听说过鬼,但是谁都没真的见过鬼。
实际上,针孔设备偷拍并没有公众想象中泛滥。以我和公司百余名员工多年在全国频繁出差、住宿酒店的经历为例,从未在生活中真正遇到过针孔偷拍。我认为,之所以让人感觉泛滥,是因为个别案例被媒体放大报道,造成了与现实情况不完全相同的恐慌。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更多偷拍并非通过针孔设备,而是利用手机偷拍、破解家用摄像头ID的方式。真正需要重视的,是如何应对这种新型偷拍,而不是被“针孔设备无处不在”的恐慌心理支配。
原点:能介绍一些实用且成本低的防偷拍方法吗?
何志会:适用于普通人平时操作的检测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光学检测:在关灯拉窗帘的暗环境下,用红光照射,针孔镜头因球面结构会出现明显的圆形反光点。但其缺点是必须正对镜头才有效,且容易被玻璃或其他反光物干扰。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反光点形状来判断,圆而规整的针孔状反光才可疑。第二种是热感检测。针孔镜头工作时会发热,若在酒店房间插卡通电后不开灯,静置五分钟,再用热成像检测,往往能更直观地发现异常。
此外,也可以通过Wi-Fi检测,查看房间内是否有陌生的设备连接。但这一方式只能识别在同一局域网内的设备,覆盖面有限。
网上还有种方法是出门带一卷胶带,把正对床的插孔、灯口等可疑点贴上。这个非常有效,但工作量比较大,不容易坚持。
另外,如果有家用摄像头的,最基本的防范措施是初次使用时修改密码。如果仍不放心,可以在家人归来后关闭电源,或将摄像头转向无人的位置,以减少风险。
最后,必须要承认,有一些偷拍就发生在自己的家里面,像这种情况,特别是在自己的家里面。我认为,这个时候是根本不可能保持警惕、防范的。我经常在宣导说。在扶手电梯、试衣间都需要防范,但是如果说是在家里的时候,确实是防不胜防。
原点:您如何看待Maskpark群组被曝光后,不少人开始主动防范偷拍的行为?
劳东燕:我其实不愿过多地去谈被害预防的问题。一谈到被害预防的话,客观上就是把保护安全的义务从公权力部门转移到个人身上了。如果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人们在被害预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就会越来越大;同时,这种被动防御的行为,对加害者没有任何威慑力。
在法律救济不足的情况下,“被害预防”虽无奈但还是要提。我觉得,在亲密关系中需要保持谨慎,不要轻易拍摄或分享涉及性隐私的视频与照片,以免关系破裂后成为对方威胁自己的软肋。保持底线和防范意识,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风险。
有人将部分女性被偷拍的担忧视为“被害妄想”,但有实例显示,加害者可能是伴侣或前伴侣,而且公共场所的偷拍行为也屡见不鲜,人与人之间因此这种担忧并非凭空而生。特别是Maskpark群组中,不少人通过拍摄身边的亲属来交“投名状”。“加害者可能来自最亲近的人”,这种念头让部分女性难以信任身边的人。
这种不安全感的提升不仅影响女性自身,也会波及男性。当这种不安全感不断积累,一些女性可能误以为男性有偷拍或不轨意图时,就会出现一些错误的指控。长此以往,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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